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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阅卷、调查取证不再难

    摘  要:7月9日上午,山东省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司法厅、省法院、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发布解读《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情况。《规定》的出台,将有利于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优化执业环境,支持广大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据悉,该《规定》将于8月1日起全面施行。

  舜网讯 7月9日上午,山东省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司法厅、省法院、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发布解读《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情况。《规定》的出台,将有利于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优化执业环境,支持广大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据悉,该《规定》将于8月1日起全面施行。

  据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冯军介绍,截至上半年,山东省共有律师18878名、律师事务所1598家,去年全省律师共办理各类法律事务96万余件,主要业务指标均居全国前列,律师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律师工作都做出了重要决策部署,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规定》针对律师在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工作保障等方面存在的权利被限制或侵害的情况,做出了明确规定,将法律赋予律师的职业权利落实到了实处。省法院研究室主任黄明春表示,“《规定》还对律师阅卷、调查取证等作了明确规定,必将有力缓解律师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

  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冯军介绍,《规定》共五章,40条,其中关于律师执业权利主要内容和程序要,主要体现在《规定》第一章中。律师从事执业活动依法享有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申请回避、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对诉讼、仲裁等案件流程知情,在执业活动中人身不受侵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办案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其他单位和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律师执业提供支持和便利。律师持出庭通知书、律师执业证书参加庭审的,人民法院只进行证件查验、登记,除特殊情况外,不对律师进行安全检查。

  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

  根据《规定》第二章,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会见的权利,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附加其他条件,并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时间、内容、次数、禁止性要求等作了具体规定。律师有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并对律师阅卷的时间和次数、阅卷方式、预约阅卷作了具体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法官应当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与公诉人有平等的辩论与发表意见的权利,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律师发言的完整性。对律师依法提交的书面辩护、代理意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附卷。裁判文书应当对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和是否采纳及理由予以阐释说明。

  保障律师在民事诉讼及其他诉讼业务中的执业权利

  根据《规定》第三章,律师为办理诉讼和非诉讼业务,可以向有关部门调查与所办业务有关的情况,查阅、摘抄、复制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材料,有关国家机关、单位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费用。法官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委托律师有平等、充分地发表意见的权利,认真听取各方委托律师的意见,保障律师发言的完整性。办案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办案场所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应当为律师阅卷、复制资料提供便利条件,依法及时向律师送达决定、裁定、裁决、判决等法律文书。

  救济和责任追究

  根据《规定》第四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违反相关规定,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可以向有关办案机关提出调查核实建议,有关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作出答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